郑州金象物流有限公司与时长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金象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金象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金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书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