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马晓平、马国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晓平、马国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晓平、马国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42965.49元,并支付利息14513.95元、滞纳金3000元、违约金1500元(已算至2017年3月27日,此后利息、违约金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3140元,由被告马晓平、马国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 安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