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志与吴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2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彪支付拖欠原告刘文志的水暖安装费11200元,承担利息24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彪支付拖欠原告刘文志的水暖安装费11200元,承担利息243.6元(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计算至2017年8月30日),合计11443.6元;限被告吴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

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吴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光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娟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