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
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王长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