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
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吴小保所诉卢留辉欠款发生在卢留辉与张素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卢留辉与张素勤未能就上述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述借款应认定为卢留辉与张素勤夫妻共同债务。上述欠款经吴小保催要未果,已经损害其合法权益,故对吴小保要求卢留辉、张素勤连带偿还欠款133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留辉、张素勤欠原告吴小保中药材生地种苗款133900元,于本
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留辉、张素勤欠原告吴小保中药材生地种苗款133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8元,由被告卢留辉、张素勤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8元,由被告卢留辉、张素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石赛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振杰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