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站坤与周智勇杨红卫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6

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一条、第四百八十七

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周智勇、重庆金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周智勇、重庆金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红卫、周佳金名下价值130万元的财产。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文站坤交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代理审判员  肖学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颖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