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良友、张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一

第一百九十七条、

百九十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八条、

九十八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

五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

条、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

第十八条、

十一条和《中

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良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良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以本金50,000元年利率按11.52﹪计算;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年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30%计算,已经偿还100.15元);二、被告张俊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05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秀丽审 判 员  杨 涛人民陪审员  房振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丹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