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兰、冷秀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并提供了相应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并提供了相应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程序法》

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程序法》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金兰、冷秀莲、曹海月、曹某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费10

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金兰、冷秀莲、曹海月、曹某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赵金兰、冷秀莲、曹海月、曹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秦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安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