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世金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王玉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165669.70元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165669.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3元,由被告王玉霞负担。如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3元,由被告王玉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静代理审判员  薛慧芳人民陪审员  孔梓丞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红梅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