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165669.70元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165669.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3元,由被告王玉霞负担。如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3元,由被告王玉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静代理审判员 薛慧芳人民陪审员 孔梓丞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红梅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