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扬根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
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扬根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方扬根的刑期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黄林香人民陪审员 吕宝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伍洁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