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艳春与被告刘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艳春负担。审判员  张树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志高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