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晓生生与钱俊华、邹洪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第四条、

四条、第一

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

第三十三条、

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

第六条、

五条之规定

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林晓生生与被告钱俊华、邹洪生诉争土地(地块东房身15垄0.32

,判决如下:一、原告林晓生生与被告钱俊华、邹洪生诉争土地(地块东房身15垄0.32垧、水库西57.5垄0.65垧、晾台52垄0.4垧、大片地26.5垄0.68垧,共计2.05垧)2017年的经营权归被告邹洪生所有。二、驳回原告林晓生生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于在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