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明登、罗万剑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3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明登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

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明登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二、被告人罗万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冯继红人民陪审员  谢杏芳人民陪审员  王丽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鲜伟莉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