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撤回对被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撤回对被告颜育综、聂智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负担。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刘勇军人民陪审员 戴金龙人民陪审员 陈立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冯雅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马 克 数 据
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