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伟权与罗为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三十条、

百三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罗为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伟权支付

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罗为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伟权支付货款22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被告罗为宣负担(迳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慧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碧瑜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