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家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家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楼竟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君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