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花伴、余志宏等与广西罗城国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3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花伴、余志宏、余小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花伴、余志宏、余小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余花伴、余志宏、余小宏负担。审判员  石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俊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