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民初187号蒋文胜刘志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志初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蒋文胜借款本金10000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志初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蒋文胜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7200元(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2年12月27日计算至2016年12月26日)。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告刘志初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继恩审 判 员  殷 郑人民陪审员  夏志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述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明借贷法律关系

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

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