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
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永利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