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董某与杜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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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

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永利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