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
第十五条、
条、第三十四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思哲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02.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思哲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02.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思哲负担。原告在本院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前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故原告已预交的财产保全费3522.35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陈妙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文婷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