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一条、
二百四十一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茂辉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797.64元
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茂辉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797.64元,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茂辉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茂辉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沁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