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承与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杨世琴书 记 员  刘 洪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