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永岗与李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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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3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
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3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50元,由被执行人李继珍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章辉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