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永岗与李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3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

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3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50元,由被执行人李继珍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章辉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