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严主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第三条第4、5项分别对被告按期足额还本付息方式、期限、账号做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

三条第4、5项分别对被告按期足额还本付息方式、期限、账号做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后原告多次上门向被告催还贷款利息,被告拒不还息,违反了协议第三

第三条第3、4、5、项的约定,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利息5648.07元。被告严主元辩称,被告

条第3、4、5、项的约定,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利息5648.07元。被告严主元辩称,被告在买房子时听到宣传,买房子有住房补贴,在房子交了三季度的贷款利息后,询问得知自己的房子没有住房补贴;同时因自家的房子已修盖好,现认为没有必要住楼房,请求退回房子,不再利用贷款,也再不交纳利息。原告围绕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凉州区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借款协议、双城镇幸福社区购房合同复印件各一份,上述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认定来源合法,证明目的明确,为有效证据,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6日原告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严主元签订凉州区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借款合同,由原告给被告借款190000元,期限为360个月,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基准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20%执行,利率为年利率4.12%,在借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6个月调整,分段计息。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45年8月25日止,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应在协议约定的借款日至此后的36个月之内按季还息,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0日为还息日,自借款36个月届满之日起,按农发行要求的还本付息日按期还本付息,每半年偿还借款本金、每季度偿还借款利息,直至还清全部本息。被告严主元借款后,按合同约定在社区购买了房屋,但被告严主元只按约定给付了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的利息,对到期的第四期、第五期、第六期利息再未给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190000元,双方因此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被告理应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还款时间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归还利息义务,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六条、

九十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主元给付原告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56

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主元给付原告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5648.07元(第四期、第五期、第六期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严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严主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