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海秋与廖秀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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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海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海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傅海秋负担。审判员 周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家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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