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西安与张浩楠、张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第一百零九条、

一百零九条、第二

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

四条、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浩楠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西安防水工料款7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浩楠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西安防水工料款70600元。二、驳回原告宋西安对被告张勇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浩

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浩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鹏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