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婷婷与深圳市力博实业有限公司郭良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第八十八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八十八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

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郭良泉不仅将数块钢化玻璃放置在公共通道内,而且倾斜靠放在原告公司门口并遮挡其门禁,导致原告无法进出公司大门,在原告与其交涉后仍未及时搬离,在原告叫喊时亦未及时到场处理,存在明显过错,对损害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成年人

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遇见到扳动斜靠的玻璃可能导致倾倒的风险,而仍然扳动并直接导致玻璃滑倒,亦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郭良泉的责任。考虑到被告郭良泉过错在先,且被告郭良泉系专业从事装修工作的人员,对于装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应有较强的预见能力和较高的注意义务,而原告非专业技术人员,对风险的辨识能力和预见程度均显著低于被告郭良泉,且原告是在无法进入公司大门情况下的情急之举,是普通人在当时情境下都可能犯的错误,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郭良泉对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深圳市力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良泉系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的内容为装修,合同的履行地点为被告深圳市力博实业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被告深圳市力博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郭良泉的装修工作具有监督、管理的责任。被告深圳市力博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郭良泉将玻璃靠放在其他公司门禁上影响其他人通行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存在监督管理上的失职,依法应对被告郭良泉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损失计算如下:1、医疗费,原告支出费用(不含二次手术费)27,714.21元,两被告合计垫付2,5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二次手术费应计入后续治疗费,故不另算),合计35,214.21元。原告有自由选择医疗机构的权利,被告以原告转院导致其损失扩大为由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误工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导致其收入实际减少的情况,故误工费可参照原告所在的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的收入标准计算,误工时间按鉴定意见确定,计得为15,665.25元(62,661元/年÷12个月×3个月)。被告关于鉴定程序违法的答辩意见,因与司法解释规定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3、营养费,酌定为2,000元。4、护理费,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际支付的护理费,护理费参照家庭服务业的工资标准计算,护理时间按鉴定意见确定,计得为11,184元(67,104元/年÷12个月×2个月),原告仅请求10,000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5、交通费,酌定为5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第一次住院补助费2,000元,后续住院补助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7、司法鉴定费3,000元。原告受伤后有申请鉴定的权利,被告以未经其同意为由抗辩,不能成立。8、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所受损伤虽不构成伤残等级,但根据鉴定意见及庭审查看,原告脚部留有一6厘米长的明显伤疤,原告作为年仅22岁的年轻女性,该伤疤必然使其精神遭受较大伤害,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情于理均不合,故本院斟定为2,000元。9、拐杖、病历复印费128元。原告主张律师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其他财产损失,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各项合计为70,507.46元。被告郭良泉应承担53,906元(70,507.46元×80%-2,500元),被告深圳市力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被告郭良泉的损失,被告郭良泉玻璃倒地破碎,必然会有一定的财产损失,但被告郭良泉仅提交整个装修项目的合同情况,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批玻璃的价值,也未证明因本案侵权事故导致的其他损失,故本院酌定被告郭良泉玻璃损失为2,000元。原告应承担400元(2,000元×20%)。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八十九条、《最

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九条、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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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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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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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条、第三

第二十三条、

十五条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判决如下:一、

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良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婷婷损失53,906

被告郭良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婷婷损失53,906元,被告深圳市力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反诉被告谢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郭良泉损失400元。三、驳回原告谢婷婷及反诉原告郭良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866元,反诉费483元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866元,反诉费483元,由原告谢婷婷负担670元,被告郭良泉、深圳市力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6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  学  嵘人民陪审员 董    英人民陪审员 傅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郑少娜(兼)书 记 员 刘  佳  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

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

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

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

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

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

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01lydyh0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01lydyh0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1lydyh01、01lydyh0

01lydyh01、01lydyh0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01lydyh01、01lydyh0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01lydyh01、01lydyh01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01lydyh01、01lydyh01职工平均工资01lydyh01,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01lydyh01上一年度01lydyh01,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