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城西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元,减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城西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计104.5元,由原告天津城西供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衡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欣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