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某、路某与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寇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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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某、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5元,由原告负担。审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某、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浩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