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某、路某与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寇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某、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5元,由原告负担。审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某、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浩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