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先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