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第(六)项、
三条第(六)项、第十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
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
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金域娱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
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金域娱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放映音乐电视作品《坚强的理由》;二、被告武汉金域娱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8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它诉讼请求。被告武汉金域娱乐有限公司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武汉金域娱乐
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武汉金域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起诉时预交。被告武汉金域娱乐有限公司应将上述案件受理费连同本判决确定的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210104000036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千喜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人民陪审员 罗文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