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

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高飞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