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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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
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高飞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