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洪宝诉被告郝春生、郝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2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郝春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徐洪宝货款人民币40,113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郝春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徐洪宝货款人民币40,113元;二、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如逾期执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郝春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玉兵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人民陪审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爽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