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陶县农合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冉广奇、冉庆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陶县农合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陶县农合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5元,减半收取计677.5元,由原告定陶县农合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许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