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陶县农合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冉广奇、冉庆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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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陶县农合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陶县农合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5元,减半收取计677.5元,由原告定陶县农合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许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