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海鹰阀门有限公司与山西太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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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海鹰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海鹰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19元,由原告启东市海鹰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一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云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