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四条、
三百五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梅冰冰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梅冰冰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 1.2016年8月的一天,在黑龙江省密山市惠民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被告人梅冰冰容留李某某1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 2.2016年8月的一天,在黑龙江省密山市“贵宾楼”宾馆房间,被告人梅冰冰容留李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 3.2016年8月至9月,在黑龙江省密山市惠民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被告人梅冰冰容留李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2次。 综上,被告人梅冰冰容留2人吸食冰毒共计4次。 被告人梅冰冰于2016年10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局直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黑龙江省公安厅及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犯罪嫌疑人梅冰冰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指定管辖问题的复函、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梅冰冰容留他人吸毒案指定管辖的批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由黑龙江省公安厅及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公安局管辖、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审判的情况; 2.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19日在黑龙江省密山市“贵宾楼”宾馆将梅冰冰抓获,经甲基苯丙胺尿液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月20日采取行政拘留15日,送往黑龙江省红兴隆管理局拘留所,同年10月3日,对梅冰冰容留他人吸毒案立案开展侦查,并将梅冰冰吸毒案中的传唤证、2016年9月19日至9月25日对梅冰冰的询问笔录进行复印并附卷;将李某某吸毒案中对李某某的第1次询问笔录和孙某某贩卖毒品案中2016年9月19日对梅冰冰的询问笔录复印并附卷;同年10月5日将犯罪嫌疑人梅冰冰采取刑事拘留并羁押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看守所的情况; 3.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梅冰冰的身份事项及在辖区无违法犯罪记录,表现一般;梅冰冰于2015年3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于2016年9月20日因吸食冰毒被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的情况;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与梅冰冰一共吸食冰毒3次,2016年8月初在黑龙江省密山市“贵宾楼”宾馆,当时梅冰冰开的房间,房间号我记不清了,冰毒是我提供的,是我朋友“小张”给我的三四小袋,每小袋1克左右,现在联系不上“小张”,我给梅冰冰打电话说我一会去你那坐会,梅冰冰说可以,我就去“贵宾楼”宾馆找她了,我和梅冰冰就用我的冰壶吸食了能有二三分左右的冰毒。2016年8月初,我到梅冰冰在黑龙江省密山市惠民一期租的日租房内,好像是某单元502室,我用矿泉水瓶子做的吸毒工具,冰毒是我让梅冰冰出去买的,给付梅冰冰800元,梅冰冰给我买回来2小袋冰毒,每袋能有五六分,是白色块状和粉末状,当时用透明小塑料袋子装的,我打开1小袋冰毒,我俩吸食二三分左右,吸食完工具让我扔了,剩下3分左右冰毒给梅冰冰,1整袋的冰毒我拿回家自己吸食。2016年9月16日18时许,我用微信和梅冰冰聊天,她回复我说她在黑龙江省密山市惠民一期,我就去找她,她拿出来1个自己用矿泉水瓶做的冰壶,当时“锅”还有点冰毒,随后我俩就坐在床上每人吸食了三四口及还曾给付梅冰冰400元,梅冰冰购买过1小袋冰毒及梅冰冰告诉李某某所购买毒品来源的情节; 5.证人李某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份的一天,梅冰冰给我打电话,让我给她买个冰毒,我说我能联系到冰毒,过了一会梅冰冰打出租车到我家楼下,接我到她在黑龙江省密山市惠民一期租的日租房,我记得是五楼,我将冰毒给了梅冰冰,梅冰冰将装冰毒的塑料袋打开,倒在放在电脑桌上1张一元面值的纸币上,梅冰冰倒完冰毒后将塑料袋封好,过了一会,一个男子来到该日租房,在门口处,梅冰冰将剩下的冰毒给了那个男子,那个男子给了梅冰冰500元没有进屋就走了,梅冰冰给我400元,然后梅冰冰在沙发里拿出来1个皮袋,从皮袋里拿出1个现成的吸毒工具,我和梅冰冰将纸币上冰毒一起吸食的情节; 6.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平时以租房子收房费为生活来源,具体位置在黑龙江省密山市惠民一期小区某号楼某单元,2016年9月份左右的时候只有“甜甜”自己来租我的房子,2016年9月16日这个房间她开的,她用微信给我转的款,手机里已经没有梅冰冰的微信及记录,她住没住我不知道,没看见“甜甜”那天和其他人一起居住,李某某在我的日租房居住过的情节; 7.证人芦某某的证言,证实系黑龙江省密山市“贵宾楼”宾馆服务员,负责打扫4楼房间卫生。2016年9月19日居住该房间是一个个子挺矮,比较胖,头发紫色,能有二十岁左右的女孩,我不知道她名字,我印象中她今年8月份、9月19日居住409房间,记得9月份那天她带行李箱居住的,没看见与他人一起住宿,我不负责登记核实住宿客人信息的情节; 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系黑龙江省密山市“贵宾楼”宾馆负责人,该宾馆现前台登记的服务人员是王某和房某,之前是张某和蔡某某,已经不在该贵宾楼上班,联系不到她俩,可以提供2016年八九月份到该宾馆某房间登记住宿的客人名单,一般住店都是登记谁,谁就住宿,服务员芦某某主要负责某楼房间卫生清扫,接触房间客人多些的情节; 9.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在黑龙江省密山市经营一家宠物店,店名某医院,2016年见过这个女(梅冰冰)的,她到店里来给狗看过病,该店没有工作记录,想不起来她来该店具体时间,不知道她叫什么名字的情节; 10.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曾用名蔡某某,现无业,我与“岩石”是普通朋友关系,“岩石”系男性,三十岁左右,身高一米七五左右,体态偏瘦,前额有点秃顶,不知道他的真名,没有他的联系方式及梅冰冰是我前女朋友的情节; 1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系黑龙江省鸡西市某幼儿园幼师,2012年我在该市火车站买票时,发现我的身份证丢失,就到该市西南星街派出所补办,2015年3月份,我在该市通往大同煤矿客车上,被人偷了背包里的钱包和身份证,同年4月份,我也到该市西南星街派出所补办,补办时和民警讲明身份证被偷了,我身份证没有借给别人使用过,我不认识梅冰冰及叫“甜甜”女孩的情节; 1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平面图和照片、办案说明,证实现场位于黑龙江省密山市惠民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该室内西侧为卧室,在该室内沙发西南角发现一粉色软管、白色透明软管一端连接一粉色塑料、一玻璃弯管、一绿色塑料及室内沙发、床等家具、电器摆放现场位置及2016年8月的一天,在黑龙江省密山市“贵宾楼”宾馆某房间,犯罪嫌疑人梅冰冰容留李某某共同吸食冰毒1次,由于该现场已经被破坏,没有现场勘查的价值,因此对该现场没有进行勘查的情况; 13.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办案说明,证实2016年9月29日,梅冰冰在辨认容留他人吸毒现场时,梅冰冰指认到黑龙江省密山惠民一期茉室,办案民警在该卧室沙发的西南角发现粉色软管、白色透明软管连接粉色软管塑料、玻璃弯管、绿色塑料制品各1个,疑似吸毒工具,办案民警对上述物品依法提取并扣押的情况; 14.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证实2016年9月19日被检测人梅冰冰、李某某甲基苯丙胺检测试剂(尿液检)检测,梅冰冰、李某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甲基苯丙胺呈阳性,对该结论梅冰冰、李某某无异议;侦查人员针对犯罪嫌疑人梅冰冰2016年9月19日做询问笔录时,由于对犯罪嫌疑人梅冰冰需要进行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有走动现象。警务人员不存在同时针对相关问题强迫犯罪嫌疑人梅冰冰就李某某的笔录进行做笔录的情况; 15.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人员名单,证实通过当场查看,辨认人梅冰冰指认出在2016年8月租住的房屋,是黑龙江省密山市惠民一期某号楼某单元某室,梅冰冰在同年8月、9月居住时李某某来到该房间,其与李某某就在该房间电脑桌前一起吸食冰毒;辨认人梅冰冰指认出在2016年8月居住的房间,是黑龙江省密山市“贵宾楼”宾馆某房间,李某某来到该房间,其与李某某一起吸食冰毒;辨认人李某某1指出黑龙江省密山市惠民一期楼房南侧,左侧由南向北数第某栋房某单元某室是梅冰冰租住的日租房,进入该室内右侧墙下摆放一张沙发,正前方有一隔断,隔断的右侧为电脑桌、双人床,李某某1指出与梅冰冰吸食冰毒时就在该电脑桌前;辨认人于某某对侦查人员提供的1组12张不同女性正面照片认真仔细地审视一遍,然后指出7号照片(梅冰冰编号为7号)就是2016年9月租住自己房屋的“甜甜”;辨认人芦某某对侦查人员提供的12张女性照片并依次编号1到12号排列在A4纸上的照片仔细观看后,指出7号照片的女子(梅冰冰编号为7号)就是2016年8月、9月19日在“贵宾楼”宾馆409房间居住女孩的情况; 16.黑龙江省密山市“贵宾楼”宾馆房间住宿信息表,证实该房间在2016年8月12日12时09分至同月16日14时,住宿人员王某1;2016年9月18日22时51分至同月19日14时,住宿人员董某某1的情况; 17.被告人梅冰冰的供述,2015年3月17日我因吸食冰毒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过。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期间,我一共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3次,容留李某某1吸毒1次,2016年7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因为李某某1欠我700元,我用微信问李某某1什么时间还钱,李某某1当时微信没有和我说话,过了一会,我记不清楚是我给李某某1打的电话还是李某某1给我打电话了,李某某1也没有提还我钱的事情,李某某1问我现在能买到(冰毒)吗,我说我买不到,你不就往外卖的吗,李某某1和我说回家去取,她老公不能让她往外拿,除非有人花钱买才能拿出来,过了大概半小时左右,李某某1给我打电话,我说你到黑龙江省密山市惠民一期我家来找我吧,当时我在该市“贵宾楼”宾馆,是用我男朋友董某某1的身份证件登记的,因为我不想让李某某1来“贵宾楼”宾馆找我,然后我就下楼打车回我租住的惠民一期房子,大概过了几分钟李某某1就上楼找我了,李某某1拿来一套吸毒的工具,应该是自己做的,就是下面没有瓶子,当时里面装着冰毒,李某某1问我有没有矿泉水瓶子,我说电脑桌上有矿泉水,你自己拿吧,李某某1就把她拿的工具放到矿泉水瓶上,我俩在我租住的惠民一期房间内一起吸食二三分的冰毒,吸食完冰毒李某某1离开,是李某某1提供的冰毒。2016年8月份的时候,具体哪天我记不清楚了,当天晚上我自己在我开房的“贵宾楼”宾馆房间居住,当时我用的好像是叫王某1的身份证登记的,李某某给我发微信问我在哪,我说我在“贵宾楼”宾馆,李某某说要来找我,我当时没同意,因为我怕我对象来看到,李某某问我“贵宾楼”宾馆还有房间吗,我说不知道,之后过了很长时间,李某某又给我微信说你来“贵宾楼”宾馆3楼,我忘记哪个房间了,李某某自己在,李某某就把塑料管、玻璃锅的吸食冰毒工具拿出来,李某某带来白色的冰毒,是从透明的小塑料袋里拿出来的,然后问我玩不玩,我就吸了一口,当时他那屋里没有电脑,我就说我要回我房间,他也跟着来了,我俩就到我居住的房间内靠近窗户的椅子上面吸食的,我吸食了二三口以后,李某某能吸食五六口,快天亮的时候他离开。2016年8月份的时候。当时李某某我俩用微信聊天,李某某问我在哪呢,我说在惠民一期日租房内,李某某到我日租房以后,问我能不能买到冰毒,我说能买到,他说那你就帮我买2个,他就给我拿了800元买冰毒,买回来后我俩就打开1个吸食了二三分,另外1个让李某某拿走了。2016年9月16日晚上大概18时许,李某某从微信问我在哪里,我说在我租住的惠民一期的502室房屋内,李某某就来找我,我就把之前我俩吸食剩下,在冰壶内还有二三分左右的冰毒,我和李某某就一起吸食了,吸食冰毒工具是我从电脑桌子里拿出来的,李某某吸食完冰毒离开。1个意思就是1袋冰毒,加上包装袋就是五六分,不到1克,1个400元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场所内部的格局和特征的经过。 上列证据,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后,经控辩双方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冰冰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梅冰冰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同吸食毒品,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均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以上情节,决定对梅冰冰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
第三百五十四条、
五十四条、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梅冰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
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梅冰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丹 审判员 王艳艳 审判员 李树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