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艳、梁金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限被告王春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梁金坤购房款1万元。案件

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限被告王春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梁金坤购房款1万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春艳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4月18日,梁金坤经与王春艳协商,欲购买王春艳位于衡水市冀州区日上滨湖小区的一套楼房,并向王春艳交纳1万元,王春艳给梁金坤出具了一份收条,内容为:“日上湖滨小区7号楼2单元702室预付款壹万元整(含储间、装修、家具家电总价叁拾捌万元整)。此房产权清晰,属本人个人属下所有。”双方口头约定次日王春艳持相关手续到梁金坤处完成交易。次日,王春艳因故未能提供相关手续,双方的交易未能完成。关于双方在协商房屋买卖过程中,王春艳是否向梁金坤说明了案涉房产是否办理了房产证问题,双方说法不一。本院认为,由于王春艳与梁金坤就案涉房屋的买卖事宜未签订书面合同,造成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约定的事项无法全部查明,难以区分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鉴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实际履行,王春艳应退还梁金坤预付的购房款1万元。王春艳虽然主张其因此而造成了损失,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认定。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事实存在偏差,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王春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春艳

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春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希平审判员  倪庆华审判员  张宝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怡艳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