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玉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