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张腊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玉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