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风波与岁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孙风波向本院起诉后,未能提供被告岁柯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风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还原告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风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还原告孙风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吉湘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