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
第三十八条、
八条、第四十二
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乔振海所有的凯马牌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乔海荣所
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乔振海所有的凯马牌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乔海荣所有的东风牌汽车一辆。三、被执行人乔振海、乔海荣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乔振海、乔海荣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王乃武审判员 李海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如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