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昔阳县支行与王爱维、乔振海、乔海荣借款合同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

第三十八条、

八条、第四十二

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乔振海所有的凯马牌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乔海荣所

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乔振海所有的凯马牌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乔海荣所有的东风牌汽车一辆。三、被执行人乔振海、乔海荣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乔振海、乔海荣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王乃武审判员  李海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如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