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八条、
百五十八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13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缑玉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