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6

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八条、

百五十八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13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缑玉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