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荣明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荣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1日止)。本裁定

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荣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勇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