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辛光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