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舰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
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舰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计311元,由原告舒舰负担。审 判 长 施何梅审 判 员 彭 林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