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舰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乐逛宠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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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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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舰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计311元,由原告舒舰负担。审 判 长  施何梅审 判 员  彭 林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