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故左正辉要求判令公共交通公司第六公司作出的武公交六
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故左正辉要求判令公共交通公司第六公司作出的武公交六公司处[2015]38号《市公交集团第六营运公司关于解除左正辉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左正辉、公共交通公司第六公司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第三十九条、
九条、第八十七
第八十七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左正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左正辉负
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左正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左正辉负担,予以免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左正辉作为公共交通公司第六公司的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按时上班。左正辉虽对公共交通公司第六公司作出的交通事故处理结果不服,但其可以就此事与公共交通公司第六公司进行协商、沟通或者向公共交通公司第六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不上班。因此,左正辉在收到公共交通公司第六公司多次通知其上班后而仍不上班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在此情况下,公共交通公司第六公司解除与左正辉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左正辉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本判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易齐立审判员 胡 浩审判员 胡铭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艺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