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骏豪威塑胶有限公司与赵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1

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骏豪威塑胶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

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骏豪威塑胶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楚烁书 记 员  任 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