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骏豪威塑胶有限公司与赵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1
下载 HTML
下载本地 PDF
下载本地 Word
文库首页
地图
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骏豪威塑胶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
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骏豪威塑胶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楚烁书 记 员 任 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