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环茂电池阀有限公司与陈志萍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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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环茂电池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咏梅二〇

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环茂电池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欣欣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