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昌前与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昌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昌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昌前负担。审判员  苏绍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媛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