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约定:在丽水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过程中,物业管理费用定价方式采取市场调节
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约定:在丽水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过程中,物业管理费用定价方式采取市场调节价,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多层住宅物业费为0.6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为0.8元/月/平方米,商业为1.5元/月/平方米,车库为0.8元/月/平方米,电梯费为3层-7层360元/年、8层-16层480/年,公共照明为50元/户/年。云海宾馆及李志伟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期间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以上事实,有金轩公司在庭审笔录中的确认陈述及提供的《物业委托合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松原市物业管理中心证明、丽水花园44幢(2#)综合楼面积测绘明细表、催缴物业费通知书等复印件在卷文凭,经法庭举证,本院予以确认。云海宾馆、李志伟未出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金轩公司与松原市丽水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委托物业管理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金轩公司按合同约定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李志伟系该小区业主、云海宾馆系物业使用人,金轩公司与李志伟、云海宾馆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李志伟、云海宾馆应当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据此,李志伟、云海宾馆应向金轩物业公司交纳拖欠的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物业费为13137.48元(729.86平方米×1.5元/月/平方米×12个月)。鉴于金轩物业公司在提供管理服务期间存在上述瑕疵,故其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
第八条、
条、第四十
第四十四条、
四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
第七条第(五)项、
五)项、第四十二条第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松原市宁江区云海主体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松原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松原市宁江区云海主体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松原市金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3137.48元。二、被告李志伟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被告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被告承担;剩余64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方兴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