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二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 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马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